科士威及团队计酬的法理依据探讨
小易认为直销(传销)的存在是天经地义的事情,常言说的好:之所以存在的万事万物,都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,大势所趋谁也挡不住时代之轮。传直销也不例外,他提供了一种渠道,让没有强大社会背景的普通百姓,能凭借传直销模式的“销售倍增”,在经过了一段时期的营销策划和努力之后,得到应得的收入,当然这笔收入还算可观,也是持续性的。这或许能让一部分确实有能力的人走向财务自由,间接也为中国贫富悬殊问题尽一份力量,促进社会和谐……(这句可能被看作是瞎扯)
再说明白点,这个传直销也是能让一般人发点小财,达到积累原始资金的目的,挖到第一桶金的本钱,然后你可以转投其他传统行业。
或许有人会认为这样的挖第一桶金的方式过于投机,有点不太合情合理。然而我们只要稍加分析,便知合理的直销根本不是什么洪水猛兽!
谈到赤裸裸的以钱生钱的生意,直销肯定还比不过买卖股票的那么明目张胆,但是股票买卖确实可以要人命的,比如亏了个倾家荡产,那就跳楼死了算了。
谈到借搞传直销发了点小财,然后“金盆洗手”转投其他行业的如此“侥幸行径”,传直销更比不过那些经过干一些打家劫舍、杀人越货、贩黄赌毒的勾当之后金盆洗手不干了,花点钱找那“少数”的几个贪官,向他们买一个政协代表什么的,漂白一下身份。
谈到直销人的好逸恶劳,比不过那些盘踞楼房对外出租坐收渔利的。……凡此种种,我实在看不出传直销模式有什么原罪或先天弊病。
当然,目前中国的传直销市场确实存在一些黑恶性质的“强迫性老鼠会”团伙,他们控制成员的人身自由,对成员强行洗脑等等,这样的犯罪行径的确该人人得而诛之,直接枪毙算了,这类犯罪集团绝不是我在这里要谈论的范畴。
我今天只是针对在国外合理合法的一家传直销公司——eCosway科士威公司,对其模式的法理依据延伸探讨一下。众所周知,目前发展的瓶颈问题,其实就是有关团队计酬的问题,团队计酬也可以看作“间接获利”。
其实只要我们自己不涉及“黑恶”,转而以公开透明、自愿进出、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发展人员参与我们的财富自由计划,我想应该是没有任何违法问题的。不过就算是这样,基于大家所处的环境特殊,还是不要过分高调自信为好,否则没事都给你整点事情出来!
必须做到两点:一,所有销售活动都要遵纪守法,符合常理,冷静低调; 二、将第一点复制给你的团队成员,使整个团队都贯彻这种稳健精神。这才是上策!如果你想继续参与这ecosway 科士威个生意的话。
我在网上搜集到的资料,对团队计酬做了更进一步的分析,以下为摘抄部分:
刑法修正案(七)草案二中“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”属于“传销行为”的认定,仍然与《禁止传销条例》第七条规定的前两种情形一样,对于“收取入门费”和“拉人头”两种被国际直销界称之为“金字塔欺诈”的表现一律予以否定,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。至于间接业绩的团队计酬,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:对于“收取入门费”和“拉人头”为基础的团队计酬,仍然规定为犯罪行为,而对于“收取入门费”和“拉人头”形式之外的业绩团队计酬,则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。
我正在和你一样写博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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